繳納失業保險到底有什么意義?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繳納了失業保險對其不一定存在什么特殊意義,但是對于勞動者而言,繳納的失業保險,卻是其失業后生活來源的一個保障。如果沒有失業保險,在失業后,勞動者可能會面臨沒有生活來源的生存危機,但是有了失業保險之后,勞動者可以每月領取一定的失業金,以保障其生存。
那么,繳納失業保險對用人單位不存在特殊意義,用人單位是否就可以拒絕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了呢?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五險,若是用人單位拒絕繳納,則屬于違法行為,需要補償勞動者的損失。例如,本該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給失業者的失業金,需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