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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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黃驊人才網 添加時間:2015-06-08 瀏覽次數:235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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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為3000元。人力資源部對小王做入職培訓時說:因公司業務繁忙可能會經常加班,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加班小時數累計計算,累計8小時計加班一天,一天的加班工資為100元。小王簽字確認“已明確知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小王在公司工作的第一個月就有兩次周六加班,公司支付了小王200元加班費。小王找到人力資源部詢問周末加班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最起碼也應當給400元加班費。但人力資源部解釋到這是公司規定,并且小王也簽字認可了,就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黃驊人才網解答 根據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根據《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但同時又約定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的,應予支持。 根據本案中,小王的工資標準為3000元,3000/21.75=137.93元,而公司規定加班一天只給100元,明顯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小王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補足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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